花50万元购买香港车牌
支付10万元手续费后
却迟迟无法过户
买方能否要求退款并索赔?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港合同纠纷案,认定私下交易试图将香港车牌脱离车辆独立转让的行为违反香港法律,合同无效,判决卖方返还10万元手续费。

2025年8月20日,东莞先某公司为购买香港车牌,经人介绍与香港居民肖某签订《香港车牌交易合同》,约定肖某将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的香港车牌,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先某公司,并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过户。

合同签订后,先某公司按约支付了车牌过户手续费共计10万元。然而,肖某收款后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过户,也未提交任何向香港运输署申请过户的证明文件。多次催告无果后,先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手续费10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律师费5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涉港合同纠纷。因肖某系香港居民,合同标的物为香港车牌,合同履行地亦涉及香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准据法。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官方网站、香港运输署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依职权自行查明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根据查明结果,香港法律明确规定,普通车辆登记号码(即普通车牌)只可转让予车辆所转让予的人,且必须连同车辆一并转让,不得脱离车辆单独转让。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约定将车牌脱离车辆独立转让,直接违反了香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先某公司作为内地企业本身不具有香港法定的车辆登记资格,合同自始不具备履行的法律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综合考虑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决肖某向先某公司返还手续费10万元,驳回先某公司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香港车牌不得脱离车辆单独转让,交易方需具备香港车辆登记车主的法定资格。市场主体从事跨境交易活动,应主动了解两地法律规定,审慎审查交易合法性。
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核实标的物权属、自身交易资格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可行性,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核:王创辉
编校:江楠 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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